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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2/5 浏览: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对我市国土房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房管政府信息,是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在依法对外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以及依法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业务处室和重庆市土地房屋档案馆按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完整、准确、及时的发布政府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财务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有关收费事宜;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并调查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投诉事项。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为主要发布平台。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凡由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且与社会公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权利相关的各类事项,经审核后可予公开的,应予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国土房管政府信息,应提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以市国土房管局名义对公众发布的通告、通知等;
  (二)与我局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四)国土房管规划和专项计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
  (五)国土房管统计信息、统计公报;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办理情况及咨询联系方式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国土房管重大项目和统采项目招投标要求和结果;
  (八)我局履行国土房管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市重大部署情况;
  (九)其它与公众密切相关、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应按照国土房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上述要求,将履行国土房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务处室起草公文,应选择是否公开,随同文件审签。通过审查应公开的纸质文件由文件起草处室在文件印发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使用本处室专用账号发布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
  (二)业务处室其它政府信息在形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处室在内网上按公文起草流程提交和报签。通过审查应公开的信息由处室使用本处室专用账号发布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
  第九条 下列国土房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国土房管系统内上报或下发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服务大厅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处室或个人不得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第十二条 行政服务大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申请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印章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印章的《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职责权限范围,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我局公开。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依法属于我局职责权限范围,但我局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不符合规定、内容不明确,材料不齐的,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正申请。
  (六)属于重复申请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应开通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行政服务大厅登记并按上述情况及时网上回复申请人是否受理情况。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行政服务大厅按申请内容分类提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其办理流程与市长公开信箱一致。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大厅应当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名称、不予受理原因等事项并于1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或申请内容复杂的,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转相关处室办理。
  第十五条 业务处室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特殊情况经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提出回复意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处室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业务处室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明确的回复意见后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一)情况简单、规定明确的,通过审查后由相关处室直接书面回复申请人。
  (二)公开事项复杂,涉及面广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办公室会法规处、相关处室研究提出回复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书面回复申请人。
  (三)没有通过保密审查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向申请人书面回复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书面回复应包含加盖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回复说明和相关材料。需要由重庆市土地房屋档案馆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处室在书面回复中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凭书面回复向重庆市土地房屋档案馆索取相关材料。索取资料所需的检索费、复印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与惩处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组织行政服务大厅加强对相关业务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并做好登记,列为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纪检监察室受理并依法核实处理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相关业务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申诉。
  第二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法规处受理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相关业务处室违反《条例》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具体承办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局或其他领导机关通报或者被信息公开申请人投诉、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发布虚假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程序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更新不及时的;
  (五)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对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按规定减免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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