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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5/21 浏览: 次

一、设定依据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
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二、项目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三、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原件3份
2、营业执照                 复印件3份
3、公司章程                   原件3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3份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复印件3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3份
7、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需验证原件) 复印件3份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市或区两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规范性合同)  复印件3份
(二)非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原件3份
2、营业执照                  复印件3份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原件1份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3份
5、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工程和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复印件3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和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市或区两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规范性合同)               复印件2份
7、已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         复印件3份
8、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业主对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评议和满意率调查情况、创优评优情况、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授予的表彰牌、证或称号等)   复印件3份
9、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复印件3份
10、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系统情况     复印件3份
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建设部令第164号)
四、受理条件
1、一级企业: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是否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30人,其中,具体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管理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是否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经营管理业绩是否优良;
(7)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2、二级企业: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是否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20人,其中,具体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管理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是否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经营管理业绩是否良好;
(7)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3、三级物业企业: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是否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10人,其中,具体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7)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其中,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不需审查第(5)、(6)项内容。
依据: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决定机关
1、三级及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区县局审批并发证(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1、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区县局初审,报市局最后审定并发证;
2、一级物业服务企业由区县局初审,市局审查,建设部核定并发证。
六、收费标准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
八、证件及有效期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它特别说明事项
1、三级及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区局审批并发证
依据:
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十、办理程序
附件:
物业资质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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